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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需要经过军人同意吗?

来源:发布时间:2016-05-10

  【咨询标题】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需要经过军人同意吗?  

  【咨询内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需要经过军人同意吗?

  【回复】答:新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律做出保护现役军人婚姻的规定是由军人的特殊地位和实际家庭生活状况所决定的。在理解和执行本条规定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1、现役军人的范围是指具有军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和战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战士(含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的军人及军事单位不具有军籍的职工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畴。 2、新婚姻法第33条规定的“现役军人配偶”特指非军人一方,即非军人一方向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如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不适用本条的特殊规定,应按新婚姻法有关离婚的规定处理。 3、对军人的特殊保护也是相对并有一定限度的。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则不论军人一方是否同意,人民法院均可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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